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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决定可以被视为一种独特认知过程,通过对司法过程的发现与证成的二阶脉络进行认知科学的分析,可知直觉机制在司法决定中与理性分析有着分庭抗礼的地位。缺乏直觉机制的先前启发,理性分析将成无根之木;缺乏理性的过程性分析,直觉机制将难有约束,其结论也只能成为法官个人孤芳自赏的决定。真实的情形或许是,直觉机制为司法个案提供了可能的答案,而理性分析则有助于将这一答案变成了公众愿意接受或信服的司法结论。
关键词:司法决定; 直觉; 理性; 司法认知;
DOI:10.14167/j.zjss.2016.03.015
分类号:D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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